盡管像SMAP、喬治、藤原紀香這樣的明星多如牛毛,當今 卻是大牌明星可與5家甚至10家商品簽約的時代。雖然各企業都 在以“我家的廣告最醒目”而自鳴得意實際情況卻是人們只認 識明星,遠未注意到品牌。這種情形自然要歸咎于構思表現。 每個名人都有各自的個性、演技、表情等“賣點”。
消費者對 某一明星抱有好感,或描繪著各種形象,這也是名人獨特魅力具 有的“賣點”部分。木村拓哉有木村拓哉的,香取慎吾有香取慎 吾的,田中麗奈有田中麗奈的,獨特的個性也是銷售的賣點。 廣告制作者在制作CM時,力圖使名人的這些個性強烈地發 揮出來。反之,即使是大牌明星也將失去原有的風格,魅力大 減。假如看到一個明星為咖喱、轎車、飲料等不同性質的商品出 演廣告,個性優先這一制作者的意圖被強烈地表現出來,表現類 型也都相似,品牌就難以區別了。
即最終結果是混淆了廣告的差 別和品牌的差別。 “A名人等于A商品”這樣的單一策劃標識設計,雖說是一種奢望 但在可能的范圍內,最好使名人的“賣點”作為一個商品的固有 形象獨自享有。果真如此,名人與商品肯定能形成連動的關系。 但如果以同樣的表情去表現多種商品,大牌明星也就不再是“大 牌”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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